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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机构设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机构设置标准)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

1、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如下: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矿山以及金属冶炼,还有危险物品的生产、建筑施工和道路运输单位,以及经营和储存企业,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拥有300 辆(含)以下客运车辆企业,按照每30辆车1人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 人;对于拥有300 辆以上客运车辆企业,按照每增加100辆车,需要增加1人标准配备。

3、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a)1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 1 人;(b)1 万~5 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 2 人;(c)5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 3 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法律分析: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 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有着怎样的规定?专职...

1、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第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一)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

3、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什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回理人员答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企业应提供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发布时间: 2024-06-21